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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阳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本会名称:益阳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YiYa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YYCIA。

第三条 本会是由我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砼与工程检测、建设监理、建筑施工、工程招投标代理、设备租赁等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适应经济新常态中,面向全行业;坚持“双向”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维护全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益阳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其支柱产业作用,为“两型社会”及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  

 本会住所:益阳市海棠路228号盛世金源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本会的基本业务范围是:

(一)研讨改革和发展建筑业的理论、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提出建议;

    (二)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组织制订和实施行规行约;

    (三)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为企业技术进步、人才成长和提高企业素质服务;

    (五)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咨询服务和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推进“企业信用工程”建设,开展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开展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总工程师、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优质工程的评选、表彰;

    (六)在国家法律、法令指导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关系;

    (七)出版会刊、建讯,办好协会网页,组织信息交流;

    (八)发展与全国各地建筑业社团和海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和委办的事项,积极行使政府转变职能中转移的职能;

    (十)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冶炼、通信、机电安装、市政公用工程等总承包企业;

    (二)地基和基础、园林古建筑、消防设备、电信、堤防等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及房屋开发、建筑装饰、建筑材料供应与建筑制品生产企业;

    (四)建筑业科研、勘察、设计和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大专院校;

    (五)本地区建筑行业内的专业协会以及与建筑业有关的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会吸收会员涵盖整个益阳地区建筑行业,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所有制的局限,外地来益注册的建筑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申请入会。

    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在特殊情况下,可吸收名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及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入会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发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益阳市各县市区成立的建筑业协会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有质询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实行会员平等、民主协商原则,允许会员同时参加其他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并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对于完成任务好、事业发展快、社会信誉高、参加社会活动有显著成绩或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协会在适当时候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属不遵守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及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荣誉会长,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的1/3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行其职责。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也可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任职资格及参会纪律由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订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实行任职终止制度。前款所列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不践行本会章程,不履行规定职责,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会员合法权益及协会形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即终止其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秘书处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具体工作,检查、督促和执行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受会长委托,可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受会长委托,可代表协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本协会工作;

(六)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向上一级协会汇报工作;  

(七)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对会长负责;经会长授权,可临时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益阳市建筑业发展需要,协会设置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指从事某一专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组织;分会是指会员中从事某一特殊业务的群体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会章程规范工作活动,并依据各自特点制订指导本专业委员会和分会行动的简章或工作条例,经本会批准后执行。

    本会可设荣誉会长,以表示对长期支持和关怀协会工作的有关领导、社会人士、企业家的推崇和敬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 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资待遇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