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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办理、专案办理及督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9日     发布人:益阳市建筑业协会           浏览次数:  

益建办发〔2019〕11号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办理、专案办理及督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办理、专案办理及督办实施细则》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


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办理、专案办理及督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城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办理,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规政策文件等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助推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办理、专案稽查及督办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招标投标、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造价、建筑节能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统一受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法制审查工作,机关各职能科室、行使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以下统称局职能部门)负责违法违规举报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条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级领导或部门交办的;

2.通过电话、电子信箱、网络平台提交的;

3.来人当面递交或邮寄的。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举报后, 应及时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并根据举报内容,按下列方式处理:

1.举报涉及局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的,政策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移交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举报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报局领导明确主办科室,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办理。

2.属于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权限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政策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转交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并抄送对应的局职能部门。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向举报入回复处理情况,同时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对于上级领导或部门批转的重大举报的办理意见,报局相应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后回复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报批转的上级领导或部门。

3.举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政策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转给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局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意见回复举报人,同时报送交局法规科。

以上举报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举报人。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复杂需延长的,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举报人或有关部门、领导。

第六条  对于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大案件或社会关注度高、反复多次的举报,报局领导明确主办科室,实行专案办理,局相应职能部门应全程派专人参与调查。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每月对收到的举报事项按内容进行梳理归类,对举报中涉及政策法规、文件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可组织开展对相应区县(市)和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局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对于举报或专案办理中发现的重大、复杂、疑难事

项,局相关职能部门应提请局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办理由政策法规科全过程实施跟踪督办,以确保各事项按时高质量办结。建立联络制度,政策法规科明确专人负责对接省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局相关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联络员,配合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相应转办事项的接收、反馈等。

第十条  对于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相应的管理权限依法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程序移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局职能部门、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相关举报的同时,应注重将相关的调查资料及证据保存完整,建立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办结后整理归档。涉及行政处罚的,一

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反馈的行政执法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书等资料一并纳入档案管理。政策法规科牵头组织每年对举报件办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做好办理举报的保密工作,严守保密纪律,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具体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以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举报电话:0737-4203655

举报电子信箱:2815291153@qq.com

举报箱: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一楼(康富南路001号)